
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对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安装固定装置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这一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时间应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出具日期或其它有效凭证生效或出具日期为准。与此同时,在废止《车辆购置税全文及部分废止条款的文件目录》当天生效。
据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信息化部装备产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评审,并将经审核的型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与此同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简化操作程序,在目录中附了"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
经批准,已列入目录、名单的车辆,申请人应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系统》上载《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汽车《电子信息单》,在非运输专用业务车辆目录栏中,是否包括“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固定装置车辆目录”一栏中注明“是”(即免税标识)。工信部对申请人所上传的汽车电子信息中免税标识进行了审核,并向税务总局提交了审核信息。税务局将收到的上述信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推送,税务机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当该目录或清单发布之前,申请者可以将所售车辆的型号列入目录或清单,然后在所售车辆的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再将其上载;根据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传送资料,办理免税手续。
由“目录”或“清单”撤消的车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在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接收具有免税标志的汽车电子信息。
税务机关将于2020年12月31日(包括)之前购买的专用车辆,将于2021年1月1日后,继续根据《配备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将于2021年1月1日(含)以后购置的专用车辆,应根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志和其他必要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凡于2020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之专用车辆,纳税人可在2021年1月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的车辆,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按照《免税图册》及有关资料,继续依法返还。
申请者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发现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骗取列入目录的车型,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违法车型,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