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我们将继续实施增值税政策,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本政策的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电影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核准从事电影制作,已获得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集团(包括会员企业)、电影工作室和其他电影公司获得的电影复制品(包括数字复制品)收入,对影片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从农村获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与此同时,普通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根据现行政策,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广电运营商收取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均可免除增值税。
通知书还指出,文化企业按通知规定应予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在通知发出前已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