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6日发布了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对金融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抵押、担保、信贷);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出口和出口押汇,银行间拆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等有贷款特点的风险资产;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的外债;资产包括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买主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
对于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当首先冲减已经在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可以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有关贷款风险分类指南,金融企业对其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下列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关注类贷款,2%计;次级贷款,按25%计;可疑类贷款,坏账准备比例为50%,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0%。
对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首先冲减已经在税前扣除的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所有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时间均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